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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0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廖珍妤
訴訟代理人
李萍
被告
達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譯文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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