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07號原 告 廖珍妤 訴訟代理人 李萍 被 告 達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譯文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