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07號
- 原告
- 廖珍妤
- 訴訟代理人
- 李萍
- 被告
- 達榮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譯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柏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