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原 告 邱魏志能 被 告 福爾摩沙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