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 原告
- 邱魏志能
- 被告
- 福爾摩沙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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