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1號
- 原告
- 余建宗
- 原告
- 李明德
- 原告
- 楊家麟
- 被告
- 智寶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培霽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寶科技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