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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陳筱倫

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威視價值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萬5906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依上開規定

暫減免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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