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趙子榮
- 原告陳筱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陳筱倫 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威視價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906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依上開規定暫減免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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