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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原告
簡立人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被告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原:毅通互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中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6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提出起訴狀第4頁第9行及第20行「162243」、「6188」之計算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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