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
- 原告
- 簡立人
- 訴訟代理人
- 辛佩羿律師
- 被告
-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原:毅通互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中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靜慧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6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提出起訴狀第4頁第9行及第20行「162243」、「6188」之計算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