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 原 告 簡立人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被 告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原:毅通互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中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6日下午2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提出起訴狀第4頁第9行及第20行「162243」、「6188」之計算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