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原名:毅通互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簡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壹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扣除上訴人提出上訴時已繳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