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原名:毅通互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中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簡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壹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扣除上訴人提出上訴時已繳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