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
- 原告
- 簡立人
- 訴訟代理人
- 辛佩羿律師
- 被告
-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原名:毅通互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中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靜慧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慶尚律師之記載,應增列「複代理人徐靜慧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