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原 告 簡立人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被 告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原名:毅通互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中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 理 人 徐靜慧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慶尚律師之記載,應增列「複代理人徐靜慧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