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72號
- 原告
- 倪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順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育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72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育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