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90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許賓鄉、詹明華、余景賢、呂清勳、陳志泰、方芳、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伍佰元(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暫免徵收1/2)。茲依同法第四百九十 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