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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87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87號

聲請人
涂志偉
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相對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準此,設若聲請人之住、居所地不在本院轄區,而致本院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調解事件無管轄權者,本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戶籍地址及居住地址分別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及「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有卷附民國105年5月2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及聲請人戶籍謄本附卷以佐。由此可知,本件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聲請人目前居住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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