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程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提出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經被告拒絕理賠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7條),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風險指標值計算錯誤,致原告選擇權部位遭平倉出清,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云云。惟原告未提出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經被告拒絕理賠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具狀提出補正證明書,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