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47號原 告 羅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