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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3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308號

上訴人
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曉華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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