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308號上 訴 人 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曉華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