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75號
- 原告
- 游梓靈
- 被告
- 順薪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趙定翔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順薪企業社為趙定翔獨資設立,而順薪企業社之地址為新北市新莊區,負責人趙定翔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趙定翔戶籍謄本及順薪企業社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