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75號原 告 游梓靈 被 告 趙定翔即順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欄「順薪企業社」及「法定代理人趙定翔」之記載,應更正為「趙定翔即順薪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