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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87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879號

上訴人
被告
張淑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雪玉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87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