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8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891號
- 原告
- 李盈義即元福車業行
- 被告
- 禾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再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在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