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米數位創意整合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