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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姚水文
  • 法定代理人
    曾元超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小字第208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曾元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敦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廢止前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1 款、第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第8 條第2 項、第322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敦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4 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9937088700 號函為廢止登記,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是被告即應行清算,然其有無向法院聲請清算不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以其清算人或廢止前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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