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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

原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錦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伍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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