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
- 原告
-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光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錦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50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