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原 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錦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50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