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3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360號
- 原告
- 詮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國義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6,85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