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巧克力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佳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加計在途期間2日,算至106年1月3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6年1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