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艾偉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琇智
- 訴訟代理人
- 饒菲律師
吳奕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信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
吳奕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信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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