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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盛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告
歐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張文爕
被告
陳漪雯
被告
林張秀珠
被告
王張秀惠
被告
張文豐

      張文富

      張義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7日下午2時55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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