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500號
- 原告
- 智聖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筱蓮
- 被告
- 蔡佳恩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於新北市○○區○○街00號9 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為憑,堪認上址為其住所,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