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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5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智聖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筱蓮
被告
蔡佳恩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於新北市○○區○○街00號9 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為憑,堪認上址為其住所,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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