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陳瑜
- 法定代理人文筱蓮
- 原告智聖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佳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500號原 告 智聖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筱蓮 被 告 蔡佳恩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於新北市○○區○○街00號9 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為憑,堪認上址為其住所,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張詠忻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