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588號
- 原告
- 知益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凱玲
- 被告
- 戴賢宗
許啟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賢宗之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街00號4樓;被告許啟昭之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 官 翁毓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