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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64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648號

原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浚森企業社即謝宏森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5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正被告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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