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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郭麗萍

  • 原告
    李建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963號原   告 李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瑞福旅行社有限公司(陳正雄)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另本件被告是否為吉瑞 福旅行社有限公司、陳正雄等二人?如是,應補正被告吉瑞福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查報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另應查報被告陳正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及補正 ,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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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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