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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963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963號

原告
李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瑞福旅行社有限公司(陳正雄)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另本件被告是否為吉瑞福旅行社有限公司、陳正雄等二人?如是,應補正被告吉瑞福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查報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另應查報被告陳正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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