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963號原 告 李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瑞福旅行社有限公司(陳正雄)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另本件被告是否為吉瑞 福旅行社有限公司、陳正雄等二人?如是,應補正被告吉瑞福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查報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另應查報被告陳正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及補正 ,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