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周美雲

  • 當事人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徐東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063號原   告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福 被   告 徐東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之9前段所明定。 兩造間租賃契約書第10條第9款固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本件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而原告為法人,其於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為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規定,本件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適用。茲 被告住所地原在臺南市,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翁挺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