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0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小字第3075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翔
- 被告
- 新北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魯志恒
人 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