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一泓
- 訴訟代理人
- 王傳富
- 反訴被告
- 洪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自明。
二、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本訴原告佳麗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雖另以原告公司之負責人「洪禎杰」為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惟反訴被告並非本訴原告,且反訴原告係主張洪禎杰與原告公司應負連帶責任,此亦不符「就訴訟標的有何合一確定之必要」,核與提起反訴之要件未符,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