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佳麗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反訴被告 洪禎杰 訴訟代理人 吳榮森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訴訟代理人 王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