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佳麗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反訴被告
- 洪禎杰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森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一泓
- 訴訟代理人
- 王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