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347號
- 原告
-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一弘
- 被告
- 亞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電視代理收視服務銷售契約書第6 條第2 項為其請求權基礎,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 萬2,760 元及其遲延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明確。而依上開契約第13條之約定:「甲、乙雙方合意,如因本契約涉訟,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