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裕涵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396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零肆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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