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396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零肆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小字第339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零肆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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