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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4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34號
原   告
泰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渝
被   告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王堉苓
受告知人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添
訴訟代理人
李潔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前補正受貨人已持空運提單正本提貨之相關資料。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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