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43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34號
- 原 告
- 泰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渝
- 被 告
-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梁仁豪
- 王堉苓
- 受告知人
-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添
- 訴訟代理人
- 李潔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前補正受貨人已持空運提單正本提貨之相關資料。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