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4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95號
- 原告
-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宗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麟
- 複代理人
- 楊智鈞
- 被告
- 旺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浩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05年12月15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