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7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小字第3705號

原告
浤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齊
被告
威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於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亦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卷第3 頁)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 萬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105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票日     │ 付款人 │   票號   │   金額   │   提示日     │
│  (民國)    │        │          │(新臺幣)│  (民國)    │
├───────┼────┼─────┼─────┼───────┤
│105年12月10日 │新光銀行│QC0000000 │  5萬元   │105 年12月12日│
│              │松山分行│          │          │              │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