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47號
- 原告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 被告
- 寬得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筠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5 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