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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4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周美雲

原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被告
寬得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筠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5 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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