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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703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03號

原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洪韻臻(原名:洪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由

本件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已於民國105年4月5日當然解任,尚未經原告依法改選變更登記,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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