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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羅富美

  • 原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韻臻(原名:洪玉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03號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韻臻(原名:洪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 由 本件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已於民國105年4月5日當然解任,尚未經原告依法改選變更登記,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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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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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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