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7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03號
- 原告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洪韻臻(原名:洪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由
本件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已於民國105年4月5日當然解任,尚未經原告依法改選變更登記,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