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羅富美
- 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洪韻臻(原名:洪玉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03號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韻臻(原名:洪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 由 本件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已於民國105年4月5日當然解任,尚未經原告依法改選變更登記,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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