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9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904號
- 原告
-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軒閤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904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軒閤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