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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2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趙子榮

聲請人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米數位創意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204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0五年度北小字第二0四三號事件之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閱卷後發現民國105 年10月11日之筆錄之記載與當日言詞出入,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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