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育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民國104 年8 月7 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北小聲字第9 號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其聲請狀之內容,僅記載:「聲請人身份:當事人、聲請複製之電子卷證範圍:本審電子卷證、聲請交付方式:郵寄」,並未具體敘明理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