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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美雲

聲請人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民國104 年8 月7 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北小聲字第9 號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其聲請狀之內容,僅記載:「聲請人身份:當事人、聲請複製之電子卷證範圍:本審電子卷證、聲請交付方式:郵寄」,並未具體敘明理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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