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小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小字第20號
- 原告
- 李文龍即龍華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陸萬柒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小字第20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陸萬柒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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