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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趙子榮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磐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藝丞
訴訟代理人
盧志銘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璞邸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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