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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趙子榮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磐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藝丞
訴訟代理人
盧志銘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璞邸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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