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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璞邸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瑤
訴訟代理人
丁琪展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磐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藝丞
訴訟代理人
盧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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