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璞邸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瑤
- 訴訟代理人
- 丁琪展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金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興中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磐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藝丞
- 訴訟代理人
- 盧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