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璞邸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瑤 訴訟代理人 丁琪展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磐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藝丞 訴訟代理人 盧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