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
- 原告
- 瑞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達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璽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璽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