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 原 告 瑞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璽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