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陳裕國
- 原告奕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原 告 奕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夢蓮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