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8號
- 原告
- 玉豐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芳蘭
- 訴訟代理人
- 王憲勳律師
- 被告
- 許鎔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北投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主張被告簽約施作之工程地點與住處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亦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